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
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
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王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粗
和国法律所不充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
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
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侬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
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
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
地块地理
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
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
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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