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一(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
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一一县(或市、
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
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亩,其中,稻田亩,水塘亩,菜地
亩,坡地亩,宅基地,林木亩,共有树木株。所征土地东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
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
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莘塘、宅基地、林
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
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
地年产值的一%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
二办法
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
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
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一公斤,每公斤计价一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一元;
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
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一人;甲方对乙方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一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