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二电话:-—_传真:——_银行帐户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_电话:-—_传真:-—_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
(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
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
表第_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粗赁期内,附表所列粗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粗赁物件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
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一项所列名义货价将
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
件的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
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
费用的合计额。
第四条粗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
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
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
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申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
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
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
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
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
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粗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
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将上述
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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