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
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
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
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年月
日起至
〇年月日
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
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
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
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
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