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
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市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
《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
手续。
三、贷款用途:
此项贷款只限用于
,不得挪作它用。
四、贷款金额: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贷款
万元(大写:
)p
五、贷款利率:
此项贷款按年利率%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
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 天。如借
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
利息。
七、贷款手续费:
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的委托贷款手续费。
具体的收取方法为
八、贷款偿还: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
帐号
)。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
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
的银
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
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
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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