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鉴于中国银行
_行(以下简称"中行")应
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
二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行")和
_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
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
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条 A公司同意将
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
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
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
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在_
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
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
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
行。在
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
给中行。
第三条
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具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
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
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
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
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
资产。
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
提下,各方同意对
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
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
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
下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
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
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
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
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
制。
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
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
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大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
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
第八条(1)A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
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
_大厦,或在各股东先
行决定不购买
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
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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