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1.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3.本合同以盖有“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
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
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5.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
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
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
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
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6.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
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
纳,并以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中国(香
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冉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
Email :
受托人:中国(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
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初中/高中/本
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
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
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
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
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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