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贡任(股东必看)
一、于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于股"是一种俗称,于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于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
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
口头协议等纳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于股"。
2.登记注册的于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于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
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
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
为"于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于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
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于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
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
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
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
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于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
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于股股东的法律责
很据公开股东身份于股的荐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运作有重大责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
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
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须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
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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