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销售许可证";2.权属证件;3.物业的具体情况;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
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
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
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
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
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
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
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
向甲方追素。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
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二天
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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