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2)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年月日签
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
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
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
如发现票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
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
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
(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
稿酬定为每干学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
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出版者将在年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
()
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
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
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
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
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
)
(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
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
并在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
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且%(不超过
稿酬总额的3 0 %)
第九条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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