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
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一,现已
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一一一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
金为人民币
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一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_平
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一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二平
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
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
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
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一一%(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
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
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
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市
元,价
款合计为人民市(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
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
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
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
一,银行帐号为一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
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
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一一(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
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
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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