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售货合同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包装: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
第五条装运口岸:
第六条目的口岸:
第七条装运期限: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
银
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
后15天在
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
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
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
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
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
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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