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_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
名
_;职务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_;邮政编码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
_;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
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所不充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
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
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
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
_。 (见
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发该地块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
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
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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