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隐名
股东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护原始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
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
这里,提供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仅供参考。(这里是指转让过程中
的代持,有的公可是新设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条款基础上调整相
应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GFDCXY2011-01
实际出资人(甲方):王**
身份证号:【
1
名义股东(乙方):王**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王**拥有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委托给其兄长乙方
王**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
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
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已的名义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
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
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
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
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
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可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
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
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
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
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
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
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
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
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隐名股东代持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