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
市
区 (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
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
土地使用证号为
一。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一,现已具备规定的预
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
房内证字第
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
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
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
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
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
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
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
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
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一一%(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
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
测面积数据之日起一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
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
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
计为人民市(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
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
转为购房价款。申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一,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
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
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方分之一一(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
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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