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
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一一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
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
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
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_,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
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
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
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
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
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
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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