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款合同
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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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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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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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合同于 年月日由借款人
公司(简称借款
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
银行和
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
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
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进
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
银行工作日指
银行进行美元
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
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数相应之或其后第六个
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
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
处。
(8)“
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
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
期开始前两个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
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
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
利率,一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
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
时间贷款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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