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
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其他事项,现依
据《中华冉闵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意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加
质押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
盖
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机器号:
封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印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
产保全费等处分抵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
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大写
万元整。
质押车辆评估价值合计:
元。
借款期限:
年
月
1日至
年月一
日(借款的
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款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_%o
第五条: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支付利
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5日内,利息和综合费按5日计算。(本合同项下每
30 天计为一个月)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
利息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向甲方提
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诺利息或综合费的支付时间与逾期费用,
乙方如需续当,应履行上述约定,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
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
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本合同项下,日利率、日综合费为:
日利息=月利息/30;
日综合费=月综合费/30,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
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甲方做出贷款判断或可
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与有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典当申请表》所
列的资金用途相一致。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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