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委托合同1
编号:
日期:
甲方:
租赁公司(地址:
电话:
(租)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1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_)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
号:
一),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
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
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
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一个月支付1次,共
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
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
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
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
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
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
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
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
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侬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
乙方开户行(帐号:
_)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
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
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
(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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