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抵押人: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
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
为百分之一一;实际抵押额为
一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
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
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
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
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
约定如下: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
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
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
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
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
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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