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2)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 (市)
市县 (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
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
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
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要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
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
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
抵押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
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
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
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
约定如下: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
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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