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合同
订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标准磁
罗经,一切所需的零件与原料由甲方提供,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标准磁罗经;
(2)数量--共计__台 ;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在
或
_购
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 G L C - 1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
美
元);
(2) G L C - 2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
美
元);
(3)GLC-3型标准磁罗经:
U.S.D(大写 :
美
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某地)
,若有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及由乙方在
或
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GL C -1型标准磁罗经的加工和交运,
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其损耗率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
%,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因大意而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
份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GLC-1型标准磁罗经的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
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乙方随时提出派遣技术人员到
的要求,协助培训乙方的技
术人员,并允许所派的技术人员留在乙方检验成品。为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来回旅费)概由甲方负责;
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乙方予以办理;
12.加工后的标准磁罗经,乙方应运交给甲方随时指定的国外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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