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
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
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
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
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
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
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
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贞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侬法承租的
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侬法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
号—室的—(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
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
(全部/部分)即—号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
筑面积
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
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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