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鱼塘承包经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鱼塘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 (镇)
村
组
亩鱼
塘(地块名称、等级、四至、鱼塘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鱼塘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
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
间为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五、鱼塘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鱼塘交付乙
方。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鱼塘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
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鱼塘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鱼塘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鱼塘承包
经营合同,方能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鱼塘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鱼塘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鱼塘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鱼塘造成永久性损
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鱼塘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鱼塘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
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
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鱼塘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
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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