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
市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一月一日止,国有士
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一,现已具
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
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
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
定金为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
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
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
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
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
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土一一%(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
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
测面积数据之日起一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一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
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
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和
计为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一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
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
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
一,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
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
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
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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