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其他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
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
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_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
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
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一,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
于年月至年月对
项目进行了
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
为
一,和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
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
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
限定,明确协设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
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
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国家合同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