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购车合同
采购方: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服务方:(乙方)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全位帐号: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
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币种 (人民币)
单价(元)
数量
总金额 (元)
序
车型
(辆
号
净车款
车购税
改装费
统一结算
自行结算
合计
1
2
4
5
合计
★备注:改装费指执勤执法车俩的车身标识喷涂、灯及等报器的加装等,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
有,
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
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
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第三条交付与验收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
年月日。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
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
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
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
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
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
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
《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
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
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责任
辆后
公务车购车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