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
分行:
(下称甲方)与一
一(下称乙方)于年月一日就
项目签订了第
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_
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
人,金额为元整的第一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
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药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
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
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
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
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市种主
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
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
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
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
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
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
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
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
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
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
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
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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