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
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
年月一日起至次年月一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
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
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一一月一一日前将热费以
方
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
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
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药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
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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