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
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二年二月二日至二年二月二日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
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身份证号:
,出资额:万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一%;
乙方:一
一,身份证号:
,出资额:—万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一%;
丙方:——,身份证号:
,出资额:方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一%;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_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
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舌乱的情况
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
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
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
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二日内
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一%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二日内或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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