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卖方: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
务)
买方:
一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
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
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
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
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
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具船运代理,并负贵支付港上
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
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
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
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
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
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
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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