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一、目的:为强化管理,使名类考核有条可依,有据可循,使企业管理的考核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特制定本奖惩
二。考核执行主体:总经理、人力资源部
三、公司员工管理奖惩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嘉奖
1
为公司争取荣誉,有具体事实的;
2
拾金不味(价值50元以上)、热心公益事业有具体事迹的;
3
工作勤悬,忠于职守,堪为员工之楷模的,
4
在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任劳任怨,认真负责的
5
月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同类工作之平均水平的,
6
遇有改革,积极参与实施的,
7
部门按质量整改进度完成。
8
部门按质量体系的规定执行。
9
节约、增利5万元以上
10
其他优良事迹足以表扬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小功一次:
1
节约材料或废料利用有成效的;
2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的;
3
对产品品质实施管制颇具成效的;
4
能适时完成上级主管交附的重大任务的;
5
发现批量缺陷产品避免出厂的;
6
改进工作方法颇有成效的(生产技术、效率、设备、成本、环境、质量等)价值5万以上;
7
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取得良好效果的;
8
全年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
9
其他优良事迹足以记小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大功一次:
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积极抢救,为公司减少重大损失的
2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或改进,经采纳实行富有重大成效的(价值10万以上);
m
在重大事件中,见义勇为、反应灵敏、处置得当,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或重大声誉的;
4
制止或举报不良分子盗窃、破坏公司财物的;
维护工厂利益,对于私舞彝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能事先阻止或报告上级或事后揭发,让公司免遭
5
或减少重大损失的;
其他重大功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著告一次(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著告,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著告):
1
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
2
质量信息处理不及时,原因分析不彻底,对策草率的;
3
提出质量改进方案措施后,未按时间、要求落实,导致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的;
4
质量统计、分析,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各种重要数据、信息错误的;
5
未进行质量改进后的效果验证的;
6
多次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相关单位不积极应对,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建议或配合不积极的;
7
未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但无记录或记录不真实;
8
未及时收集产品外部质量信息或信息传递的;
6
不配合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维护检查工作的;
10
对过程绩效指标未进行统计或统计不真实的;
11
对过程绩效指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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