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
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
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
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
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
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一一一二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
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
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
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
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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