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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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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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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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
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一
方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
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一%,超
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一%。,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
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
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
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
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
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盖章)
代表人
贷款方:
(盖章)
代表人
担保方:
(盖章)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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