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
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
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
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_,贷
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
一,数量
(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
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
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
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
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
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V”;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
除。
口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口第四条以有限责在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
日内将股
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
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
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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