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务金额确定及还侦和解契约书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赊帐债务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让方式和解。
争执内容:
甲、双方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维持商品(铜板、
钢管等钢铁制品)交易契约,其赊帐债务的余额,甲方主张享有债权人民币xx元
整,乙方则主张不负任何债务,经调查甲、乙双方的帐簿、票据后,双方和解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认本日积欠甲方赊帐债务人民币一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
债务清偿日止,以日息分计算全部利息,并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条乙方对前条债务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如下分次亲自送达或送至
甲方住所。
1.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支付
元整。
2.—年—月—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条的债务,得免除第一条所述的利息支付。
除已支付金额的余额外,同条规定所攀生的利息亦须一次付清。
并的金额。若再有延迟,则自当日起清偿日止,应加前述金额以日息分计算全
部利息。
第六条乙方根据第二条分期付款以清偿债务时,所开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
超过该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条甲、乙双方须确定除本契约外,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第八条有关本契约的纠纷,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
院。
以上和解契约成立。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乙方):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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