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
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涂本契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
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
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
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
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
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