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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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
字第
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
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一年一月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
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
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
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
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
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
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
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
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
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
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