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用天然气项目
协
议
书
二零一五年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
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
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一年月一日在中国河北省签署
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循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
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
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
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
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于、次于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
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
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
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
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