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
本合同。
、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弄/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
房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_;【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
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
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
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
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
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
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
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预租]
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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