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书
(林木4)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
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零月,从
年月日起,到
年
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裁培树苗株,树苗株,-
“
树苗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
苗率应达到 %以上;—树种 斤,—树种 斤,,树秧长_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裁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
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月一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裁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
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一二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一
公分;—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各种树
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一一月一
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
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
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
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一一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
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
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裁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
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
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
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
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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