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合作协议
2015
年
月
日
本合同属商业机密,
所有权属于
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其所涉及
的内容仅限
本合同
签署方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
地址
:
乙方
:
代表人
:
地址
:
甲乙双方
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
人
平台
,
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
甲方
授权
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
的
服务
及
业务
,
达成一致,协议如
下
: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
,本合同
中
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
”
是指
元盟
授权
各级合伙人
就
元盟
已有的
全部
或部分项目
或
财富管理产品
进行
宣传及
向
投资
资金的
特定人群定向
募集
。
“增值
收益
”
指
募资
投向
的标的
项目接受
投资后实现
增值
收益部分
的
管理人收益
。
“学院
课程
”
指
元盟及其关联单位
旗下
的
资本学院
提供的
高端
课程
。
“
项目中介
”
指各级
合伙人
向
甲方
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
“ESC
”
指
各级合伙人协助
或独立完成
的意向
地区
“
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
“创智资本圈
”
指
元盟主办
的
对接资本圈
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
+IB
”
指
元盟
提供的
专业
金融咨询服务及
投行
服务
。
“
各项
产品/
服务
”
指
前述
募资、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
、中介服务、
ESC
、
中国智汇、
资本圈
、
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
”是指甲方
授权乙方
进行
元盟
各项产品
/服务
介绍及销售
的范围
。
“法人机构”
指
高级合伙人与
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
的
法人机构
,
作为
介绍、
销售各项产品
/服务
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
实缴出资
不低于
500万元
人民
币,
其中
管理
合伙人
占股
51
%,高级合伙人占股
49
%
。
“管理合伙人
”
指
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关联公司
,下或称“
元盟
”
。
“高级合伙人
”
指
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
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将
与
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
介绍、
销售各项产品
/服务、
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
“区域
合伙人
”
指
向高级合伙人负责
的
合伙人
,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
,作为区域合伙人
介绍
、销售各项产品
/服务、
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
“各级
合伙人
”
指
前述
高级合伙人、
区域
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
指
推介
、销售各项产品
/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
募集、项目介绍、
学员
招收
、
项目引荐等的
主要的直接
负责
人,
各级合伙人
于
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
通过
后
,
均可
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