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
1、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
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GB/T4754_-2011))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
下: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侬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市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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