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销售合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
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
协商需填补的条自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
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
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
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
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决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择。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
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
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
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
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
生的物件丢失、贫篓、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
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
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贵任方提出
素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
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
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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