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派服务
合同
甲方(客户):
注册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国内
货物收派
服务
,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
合同主要构成
1
、
本合同正本
;
2
、
甲
方
签
署
的运单
二
、
服务内容、区域
及
确认
2.1
每
单具体
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
服务区域:
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
服务
确认:
甲方可
通过
全国服务热线、终端
APP
、
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
;
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
费用及结算方式
3.1
收派服务费
(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
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
服务费对账
3.3.1
乙
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
5
日内向甲方
发收派服务费
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
乙方月
结账单之日起
3_
个
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共
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
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
转账
方式支付。
3.5
如甲方需要开具月
结
收派
服务费发票
,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
6%
。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
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
4
‰
。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
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
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
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
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
快递收派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