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 (县)
街道 (镇)
路
(新村弄)
支弄号室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
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
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
元:共计售价(大写)
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一一%优惠,乙方
实付价款(大写)
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一%,计
(大写)
元。余额计(大写)
元,分年付
清,月利率%,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
,每月月底前交付
(大写)
元,最后在
一年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
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
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
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
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
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
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 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
造价多层住宅一%(高层住宅%),提取维修费(大写)
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一%(高层住宅%)预付维修费(大
写)
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 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
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
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
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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