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
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
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
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市(大写)
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县)
_街道
(镇)路 (村)
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一月一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
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
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
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
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句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
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
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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