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协议书 (轻工)
编号:EMT
号
日期:一年月一日于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xx渔
网线厂,地址:—市(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制网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兵库县赤穗市中;电挂MARUMA0;电传5778875M0
MO丨-A」(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x省分公司(地
址:_
_光路号,电挂,O675或INDUT"W-ANG
GHOW电传号码44O79KCABCN的协助下,双方代表就渔网来料加工业
务问题,经过年月—日、—月和年月在
进行充分协商,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总则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
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
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主要零部件需
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
款是优惠价格。
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渔网500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
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1年6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
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
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
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
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
乙方免费提供。
2.乙方负责提供足够46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
括染料和树脂)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
方向乙方结算),并负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渔网,收取加
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
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500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2.
4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500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2.4亿日
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
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
6 0%,第二月提高4 0%,第三个月提高25%,第四个月提高10%。上述增
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
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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