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
特许经营协议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
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
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本协议由双方于一年一月一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第二工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
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
(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
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
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
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
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
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
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
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
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讨论稿)-20151209新清洁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