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
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
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
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
(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
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
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
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
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供期限为
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
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3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
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
证。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交通银行借款合4.doc